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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馨提示:
您必须凭有效的《受理凭证》、《受理通知书》、《资料签收单》等文件方可领取行政许可批件:
1. 若领件人与《受理凭证》上记载的“经办人”相同的,请领件人凭个人身份证原件和《受理凭证》或《资料签收单》原件领取我局办结的行政许可批件或有关申报资料;在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,还须出具市局《受理凭证》原件。
2. 若领件人与《受理凭证》上记载的“经办人”不同的,领件人还须一并出具申请单位的介绍信(须说明委托事由)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,方可领取行政许可批件或有关申报资料;在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,还须出具市局《受理凭证》原件。
3. 领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结的行政许可批件或有关申报资料,请凭申请单位介绍信原件、《受理通知书》复印件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4. 对涉及缴费的事项,请您在领取行政许可批件或有关申报资料时出示已缴费凭证(缴费发票复印件)。
5. 遗失《受理凭证》的,须由申请单位开具证明并说明遗失事由,同时指定专人并携带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,方可领取行政许可批件或有关申报资料。
6. 无纸化业务的,领件人还须一并出具申请单位的介绍信(须说明委托事由)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,方可领取行政许可批件或有关申报资料。
受理号:
企业名称:
申请日期:
序号
受理号
事项名称
申请单位
办理状态